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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进程继续加快

2019年,政策层面陆续出台两轮共计19条开放措施,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进程继续加快。2019年9月末,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为配套措施,银保监会在11月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随后发文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2019年3月,银保监会批准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年内还批准以德国安联为代表的多家外资保险机构开业申请。截至2019年10月末,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机构、131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资产12847.47亿元。

点评

朱俊生:保险业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开放有助于回归良性市场秩序形成,促进改革的深化。第一,开放可以促进保险业转变经营理念。开放政策落实后,外资保险业务尤其是寿险业务将加快发展。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渗透度的提升,其审慎经营理念的影响将逐步扩大,在长期保障业务发展方面的经验将会外溢,从而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第二,开放可以推动保险市场深化改革。外资保险公司不仅提供产品与服务,促进市场竞争,而且也带来了关于保险经营的基本常识以及国外保险经营的惯例,有助于中国保险业形成改革的共识,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改革。第三,开放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成长。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较为有限,但随着外资持股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开,外资进入寿险业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大大增强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自由度,这将有助于提高其拓展中国保险市场的积极性。同时,保险中介行业的开放则有助于外资财险公司深化市场分工与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外资产险公司通过分工的深化促进技术创新,创新商业模式,提高经营效率,保险市场份额将有可能逐步提高。

与此同时,深化保险业对外开放需要更新观念。第一,本国与外国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应秉持本国与外国的保险机构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的原则,实现外资保险机构的国民待遇,扩大对外开放,从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促进保险业发展。第二,保费收入对应的是风险责任。只要存在市场竞争,定价基本合理,保费收入的多少就反映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大小。只有维护公正的市场法则,让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公允定价,使费率充分反映风险的差异,才是国民的真正利益所在。第三,开放并不必然带来风险的增加。开放有可能会带来外部风险,因此,开放的节奏要和风险防范与监管的能力相适应。但对于风险及其防范要有积极的思维,要相信并利用市场内生的风险释放机制,增加对风险的容忍度,通过市场出清及时释放风险,通过结构调整、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等措施,积极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增强开放条件下的风险防范能力。

标签: 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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