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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投个票|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到底算不算加班?

8月11日

一个热搜引起了全网打工人的热议:

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资料图)

下班后“微信办公”到底算不算加班?

法院判了!

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费

李小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500多小时的加班费,共计20.32万元。劳动仲裁委不支持其请求。

李小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合计40万元。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争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小美仅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但主张加班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值班时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李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

微信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属于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根据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分析,公司存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其工作的情形。

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虽然公司称李小美休息日值班仅仅负责在客户群中回复问题,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及工作职责可知,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其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加班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有失公平,应当酌定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数额。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

网友:算,当然算加班!

截至发稿

有超34万人参与了在微博发起的投票

其中94%的网友投给了“算加班”

网友:为什么不算!

但也有网友认为这实属是无奈之举

来源:央广网综合中国普法、网友评论等

本期编辑:蔡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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